未經批准的集會罪,
未經批准的集會罪,
未經批准的集會罪,
法理之間——「鳩嗚」與公安條例
2014-12-15
大批市民響應特首呼籲到旺角購物「鳩嗚」,被警方以非法集結罪為由或驅散或棒打或截查或拘捕。甚麼是非法集結罪呢?
根據《公安條例》第18條,凡三人或以上集結在一起,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作出威嚇性、侮辱性或挑撥性的行為,意圖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集結者會破壞社會安寧,或害怕他們會藉以上行為激使他人破壞社會安寧,即屬非法集結。
控罪要求三個人一起作出上述行為。即使集結者當中只有一人或兩人一起作出上述行為仍不算犯非法集結罪。另外,若有三人或以上一起作出上述行為,而其他集結者沒有作出上述行為,則其他集結者亦不算犯非法集結罪。
某種行為是否屬於擾亂秩序、威嚇性、侮辱性或挑撥性須視乎情況而定,而有關字詞的定義亦採用日常的意思。若只作出相關行為亦不夠,相關行為必須令人害怕集結者自己或他人會破壞社會安寧。破壞社會安寧是指實際或可能傷人或在物主面前破壞財物的行為。
在HKSARvTsuiYatHung一案,涉案二十二人一起進入一所夜總會後靜靜坐下,聲稱等人,並無其他動作。法庭認為眾被告並無擾亂秩序,故裁定有關行為不構成非法集結罪。因此,只是聚集而無破壞社會安寧的行為,並不構成非法集結罪,最多也只犯了參與未經批准的集會罪(若遊行超過三十人或集會超過五人)。
不過,若只是上街鳩嗚便要被控參與未經批准的集會罪,那麼祖國同胞怎樣來港鳩嗚?
melvin79chan@gmail.com
執業律師陳尚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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