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憲章
法理之間——消逝中的精神
2015-06-15
尼米地(Runnymede),英國泰晤士河畔近溫莎堡的草地,八百年前六月中旬發生了一件對後世影響深遠的事情:英皇約翰在此簽署大憲章。
大憲章是城下之盟。英皇約翰如中古時期歐洲的君主一樣,相信君主可以按照自己的意志去治國。約翰王苛徵賦稅,拘禁、殺害拒絕交稅的貴族,並充公財產,終激起貴族叛變。叛軍佔據了倫敦,逼使約翰王議和,和解的條件就是大憲章的條文。
大憲章可謂歷史最古老的憲法之一,其內容為確立貴族的權益、政府的組成及執行大憲章的機制。當中最重要者,莫過於訂明自由人(不包括農民和奴隸)的自由、權益及權利不容侵犯;未經公正審判不得處罰自由人或剝奪其權益。
雖然大憲章原意是保障英國中世紀貴族的權益,但對後世意義在於確立君主或統治者不能凌駕於法律,而是須依法治國。
到了近代,隨人權意識覺醒,大憲章對貴族的保障亦被引用為保障所有人的權益的法律理據。美國的立國者們亦依照大憲章的精神草擬美國憲法。香港因曾為英國殖民地,故香港法律——包括基本法都有大憲章的影子。
不幸的是,西方中世紀已經確立的精神,即統治者不得凌駕於法律,在中國仍未能實行。
在大憲章八百周年時,香港獨特的「兩制」快被中國的「一國」摧毀。是存是亡,全在於香港人如何選擇了。天佑香港!
執業律師陳尚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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