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英聯合聲明》還有效嗎?
近期在傳媒上看到幾篇有關《中英聯合聲明》的有效性的評論,也想加入一起討論。
事緣,有英國官員對香港的管治方式作了一些評論,其中還論及《中英聯合聲明》;中國外交部的發言人在被記者問及時作了以下回應:《中英聯合聲明》作為歷史文件已不具任何現實意義,對中國中央政府將如何管理香港特區不具備任何約束力。英方對回歸後的香港無主權,無治權,無監督權。隨後,英國外交部卻回應說,《中英聯合聲明》仍然有效,有法律約束力。
一份獲兩國政府授權簽署的文件當然有效,但有效的程度則要看文件的性質與內容。《中英聯合聲明》雖然叫做聯合聲明,但其中最主要的第一、二、三條,其實都只是各自聲明一齊簽署吧了。而餘下的四至六條,雖是雙方聯合聲明,但不涉及主權與管治問題,只涉及過渡期的具體安排。
作為一份聲明,其主要功能在於澄清自己的立場,以維護自己的聲譽,以免被人誤會。而在法律上,獨自聲明的內容與聯合聲明的內容是有區別的,後者才有較多的協議成分,前者只能各自付諸實施。
涉及今次爭拗的內容,屬回歸後香港該如何管治的問題,見《中英聯合聲明》的第三條。它只是中方的單獨聲明,而非中英雙方的聯合聲明。很明顯,中方並不認為英方在這個問題上有話語權,而當時英方亦沒法不接受,否則英方沒有理由不要求把這一部分也納入雙方一起聲明的部分。說到底,《中英聯合聲明》的出現是為中國行使自己的主權而設的,而主權的主要內容就是管治權,中國政府當然不會容許英國在回歸後還保留殘餘權力。
在整份文件中,英方也有一條是獨自聲明的。那就是第二條,內容是英國會於1997年7月1日將香港交還中國。中國不願意在這個問題上與英方作聯合聲明,是中國將不管英方是否同意,也要收回香港。但為了給英方留點面子,才讓英方單獨做聲明,表示英方是主動的,不是被迫的。
還有一點是值得讀者留意的是:在第二條,英方是要把香港交還給中國的,對象很清楚;但在第一條,中方卻只說會在1997年7月1日對香港恢復行使主權,提也沒有提到英國。意思是說,不管香港在哪個國家手上,中國也鐵定要收回香港。
至於其他中英雙方同意一齊作聲明的條文,其實只是香港回歸的過渡期安排。這部分的內容需要雙方互相配合,所以得有一定的協議。至1997年7月1日,香港已順利回歸,雙方的責任亦因過渡期已完結而全部完成。情況就如一份租期屆滿的租約一樣,已成了一份歷史文件。
從《中英聯合聲明》的組織編排與內容的設定來看,聲明的用意其實十分清楚。如果將來真的有人把它拿上國際法庭,不難看到哪部分內容可以追究,哪部分內容可以要求對方履行,哪部分內容只能留給主權國自行定斷。香港的某些言論,只強調文件已在聯合國備案,而不談文件的具體內容,實有點避重就輕,以偏概全。連一些受到法律專業的學者也完全罔顧事實,真有點令人失望。
施永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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