示 威 「 玩 激 」 要 知 代 價

立法會議員黃毓民和陳偉業年多前發動七一遊行示威,
行動中曾佔據中環馬路,昨日除了罰款,更分別被判囚六個星期和五個星期,
緩期執行。裁判法官的量刑和判詞,對於以激進行動彰顯訴求的示威者,
包括組織「佔領中環」及打算近期進行「預先演習」者,有留意的價值。
本港向有和平示威的傳統,但是近年激進行動逐漸形成一股風氣,
相關檢控上法庭的案件日多。沒有法官願意被標籤為政治鎮壓工具,
法庭對於這類案件的定罪判刑,多是「一了百了」的罰款或社會服務令。
雖然如此,一些容易激動的示威者,尤其是滿腔熱血的青年,
仍須留意衝擊警方防犯法的可能代價。
打擦邊球出界 不無風險
裁判法官杜浩
成昨日的判刑理據,顯示一些以身試法的過激示威,
可能要承擔若干後果,
而且行動本身可能傷害到別人,在道德上未必站得住腳,
並非如某些人心目中那麼充滿「革命浪漫」。
兩位議員判刑都超過一個月,按照《基本法》及立法會《議事規則》,
議會內可以提出譴責動議,如果獲得三分二的出席議員贊成通過,
主席就要宣告褫奪他們的議員資格。
即使動議在現時的政治形勢下不易通過,
但量刑多少已反映出對這種政治表態有保留。
今次法官容許緩刑,表面上比即時入獄為輕,
但是成為懸在他們頭上的劍,
如果在緩刑期間再有「行差踏錯」,罪成後會「新帳舊帳一起算」,
要嘗嘗鐵窗風味。緩刑期間要做「好孩子」,
對日後行動構成無形的制約。
本港現時的激烈示威,理念上可分兩種。一種是「擦邊球」式試探法律容許的底,另一種是公民抗命。
「擦邊球」式的行動,利用法律的灰色地帶,務求行動「夠激」
之餘不至於犯法,例如未有不反對通知書下示威,
以出席人數低於三十人來迴避非法集結罪名,這類行動如果現場出現失控,
很難保證不會觸犯法例。
公民抗命理據 兼聽則明
現時以「戴罪之身」出任立法會議員的梁國雄,
因二○一一年九月衝擊科學館選舉遞補機制論壇,被判囚兩個月,
現時仍在保釋等候上訴。老練如「長毛」都面對入獄威脅,
年輕一輩如果自恃聰明打算「走精面」,要考慮從鋼失足時會否後悔已遲。
至於公民抗命,則是明知故犯,並且願意承擔一切法律後果。
不過,法官昨日的判詞,明言沒人可以凌駕法律,
否則法治精神無從說起,本港已提供了言論和示威自由的法理環境,
以激烈行動大規模破壞法治是不可取的,對社會議題有強烈意見的人,
犯法都要負上刑責。
現時各式各樣政治和民生議題令社會沸沸揚揚,
不滿情緒不斷升溫,參加社運的年輕人適宜兼聽不同理據,
法官的一番道理,值得大家冷靜下來深思
2013-05-22
黃毓民
(2013年05月24日) 【am730訊】說,他本打算出席佔中運動下月的「商討日」,
但現要慎重考慮,以免被指「搞局」;
他亦批評戴耀廷早前指佔中最多罰款1,500元的言論是誤導,
指參與者可被控非法集結,
會留下案底甚至被判監。
注:無知學者眼看水漲船高稱筒縮?。
國民思潮風花雪月說集體洗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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