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5月14日 星期二

香港何來三權分立


 



 



 

 



胡詠言



香港何來三權分立



 



14/05/2013



 



立法會主席曾鈺成決定就財政預算案辯論剪布,
泛民議員,包括大狀議員,認為會破壞三權分立的政治體制。
香港是實施三權分立的政治體制嗎?



《基本法》第五條規定,
「香港保持原有的資本主義制度和生活方式,
五十年不變」。那麼九七年之前的香港政制,
是三權分立嗎?殖民地時期香港的政制被稱為軟性獨裁,
港督由英國任命,立法局在1984年之前全部由港督委任產生,
政府完全控制行政、立法權。香港政府受英國議會監察,
司法權則獨立於二權以外。回歸前,
香港的政制並非三權分立,而是行政主導,
這就是香港「原有的資本主義制度」。



回歸後,香港的政制為行政長官負責制,
也是行政主導;司法獨立;行政與立法互相配合,互相制衡。
《基本法》第四十三條規定,
行政長官「對中央人民政府和香港特別行政區負責」。
行政長官除受立法會制衡外,還受中央政府監督。



《基本法》設計的香港政制,雖然有行政長官、
終審法院、立法會,
但在權力來源與制約機制上,與美國的三權分立,
有明顯區別,性質不同。何況《基本法》從頭到尾,
都沒有出現「三權分立」的字眼。



2007年,時任全國人大委員長的吳邦國指出,
香港的制度不是三權分立而是行政主導,
是處於中國的完全主權之下。
實在不明,為何深懂法律的大狀議員,
竟然說出香港是三權分立的話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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