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8月19日 星期六

以法達義是錯的

以法達義是錯的
通識老師請注意:「以法達義」是錯的
         黃之鋒等「雙學三子」被上訴庭判處監禁,上訴庭判詞詳細解釋了保障集會自由權利和遵守法律兩者如何協調,值得關心法治概念者細讀。

  判詞中最重要的一項是副庭長楊振權法官提到:「一些有識之士,鼓吹『違法達義』的口號、鼓勵他人犯法。」楊官所講的「有識之士」,顯然就是指戴耀廷。戴耀廷自二○一三年開始鼓吹發起違反法律的佔中運動時,大力宣揚他所謂「以法達義」的理論,認為「違反不義的法律以達到公義,是符合法治的做法」。
  時至今天,戴耀廷還大力鼓吹所謂「以法達義」的概念,港大法律學院有一個法律教育計劃,主講者是戴耀廷及公民黨的律師,他們更培訓通識科老師。他們宣稱,法治有四層:第一層是有法可依;第二層是有法必依;第三層是以法限權;第四層是以法達義。
  在戴耀廷及香港大學的大力推廣下,現時見到各大報章及教育機構的通識教育機構的參考材料中,當講到法治時,都充斥著這種法治有四層的錯誤資料。
  我們可以幾個角度分析戴耀廷所謂以法達義的謬誤。第一,憲法學的真正權威並非如此解說。我也讀過憲法學,知道真正憲法學的權威是戴雪(A.V. Dicey)(1835 - 1922),他在《憲法學學習初階》中,講述依法就是依法而治,相對於神權統治或個別官員的統治。他提出三大法治原則:1.不犯法不受罰。2.法律面前人人平等。3.自由和權利由法律保障。
  戴雪也探討過所謂法律不公義的問題,他認為存持一個穩定的司法系統,遠重要於由於法律的不完善所帶來的不公義。他的微小讓步,只是在非常非常罕有的情況下,才能以武力革命去推翻法律。民眾認為不公義的法律,應以合法方式推動修改。
  第二、無限制的集會自由,是對自由和法治制度的重大威脅。上訴庭副庭長楊振權在判詞中指出,集會和示威的自由並非絕對和無限制的,如果示威者作出違法行為,破壞公眾秩序,會導致社會陷於混亂狀態,對社會的進步和發展有嚴重的負面影響,亦令其他人士無法行使應有的權利和自由,如該情況未能有效制止,甚麼自由法治都是空談。
  第三、誰來界定正義?戴耀廷號稱以法達義,對任何不公義的法律,都可以不遵守,等如說「做犯法事情都是法治,因為我正義」。問題是誰來界定正義呢?我們深信伊斯蘭國是邪惡的,但前美國中情局臥底探員Amaryllis Fox就有一個很發人深省的斷語:所有人都認為自己是好人,在美國街頭問美國人,所有人都說伊斯蘭國是邪惡的。但如果你在伊拉克及敍利亞街頭問當地人民:美國為甚麼會轟炸他們的國家?他們說「美國對伊斯蘭教信眾開戰。」
  她的話發人深省。那些高舉正義旗幟的人,呼籲我們不用遵守法律,實際上相當恐怖。當社會陷入混亂的時候,結局是軍法統治,所有自由、民主的理想,都變為空談。
  我呼籲所有通識老師,仔細讀讀法庭這次的判詞,了解正確的法治概念,更希望港大也研究一下這份判詞,檢討一下法治教育計劃,是否在教導別人正確的法治觀念。
(可參考判詞全文https︰//goo.gl/Dz6sxv)
wh.lo@bastillepost.com
盧永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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